新光人壽好安心定期健康保險附約(YH)
醫療保障
手術保障 定期附約
新光人壽好安心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享有壽險及手術醫療雙重保障,手術項目高達1,499項
- 提供1,000倍日額醫療帳戶保障
- 7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可領取滿期保險金,保險費有去有回
保險內容
手術醫療保險金
- 保險金額×手術項目倍數表
手術關懷保險金
- 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倍數<20,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倍
20≦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倍數<50,保險金額的一倍
50≦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倍數,保險金額的二倍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實際年齡15足歲以上:「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實際年齡未達15足歲: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 本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
滿期保險金
-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75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附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所稱「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 本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投保限額
最低300元,最高每人累計3,000元(以百元為單位)。
行銷通路
業務同仁、銀保通路
投保年齡限制
0歲至60歲
繳費方法
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惟須與主契約相同;主契約繳費期滿後為年繳。
繳費(保險)期間
75歲滿期。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2.06.12新壽商開字第1020000150號函備查
114.01.01依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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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約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附約無解約金。】
-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應繳保險費總和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