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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卡安心重大傷病定期保險(M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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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

HOT 重疾特傷 定期主約

新光人壽卡安心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 保障廣泛
  • 認定明確
  • 強化保障

保險內容

重大傷病保險金

  • 初次罹患重大傷病屬慢性精神病:
    ●第一保單年度:1.05×應繳保險費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Max(1.05×應繳保險費總和,保險金額×30%)

初次罹患重大傷病非屬慢性精神病:
●第一保單年度:1.05×應繳保險費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Max(1.05×應繳保險費總和,保險金額)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20%

特定傷病保險金

  • ●第一保單年度:1.05×應繳保險費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Max(1.05×應繳保險費總和,保險金額)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完全失能保險金

  • (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16歲前完全失能者: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6歲後完全失能者: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滿期保險金

  •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第二保單年度起之續期保險費健康促進回饋折扣(僅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年齡達十九歲以上之被保險人適用本約定)

  • 運動點數達到下列各款等級之一者,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次一保單年度之續期保險費對應之保險費折扣:
    ●達2,000點(含)以上者:折扣4%。
    ●達1,500點(含)以上而未達2,000點者:折扣3%。
    ●達1,000點(含)以上而未達1,500點者:折扣2%。
    ●未達1,000點者,無折扣。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繳費期間及投保年齡限制

繳費期間10年期:自0歲至60歲。
繳費期間15年期:自0歲至55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0歲至50歲。

繳費方法

年繳、半繳、季繳。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3.06.12新壽商開字第1130000112號函備查

114.01.01新壽商開字第1140000021號函備查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不可辦理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開始,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大傷病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等待期間依重大傷病項目區分為三十天或九十天,相關約定請參照保險單條款第二條。】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備齊本契約條款所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文件,才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或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特定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開始,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傷病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等待期間依特定傷病項目區分為三十天或九十天,相關約定請參照保險單條款第二條。】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應繳保險費總和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僅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年齡達十九歲以上之被保險人,本公司提供健康促進回饋,相關約定請參照保險單條款第九條與第十條。】
    【經查證若有以同一裝置分別提供予多個被保險人使用或上傳步數之情事,本公司將不予計算所有使用該裝置之多個被保險人的步數紀錄。】
    【被保險人應在每月5號前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前一個月之步數紀錄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進行資料同步作業,若被保險人未能定期傳輸資料,將可能造成資料無法上傳,導致權益受損。】
    【用以記錄運動資料之裝置,須由保戶自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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