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豪美美元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98A)
醫療保障
豁免保障 定期附約
新光人壽豪美美元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 提供身故、第1~6級失能、重大疾病及重症燒燙傷豁免保險費保障
保險內容
身故、第一至第六級失能、重大疾病及重症燒燙傷之豁免保險費
- 當要保人有下列情況時,豁免未來各期保險費。
1.身故
2.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
3.初次發生並診斷確定之重大疾病
4.重症燒燙傷
本附約豁免保險費後,不得變更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的契約險種、保額、計劃別、繳費方法及繳費年期。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投保年齡限制
1.最低投保年齡:16歲。
2.最高投保年齡:(80-繳費年期)歲。
繳費方法
須與主契約繳法別相同
保險金額
本附約係以當期主契約及其他附加之附約保險費總額為保險金額。
附加時機
1.新契約:投保同時附加於主契約保險。
2.有效契約:繳費期間可隨時嗣後附加,在非保單週年日申請附加者,應交付自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已經過日數比例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之本附約第一期保險費,並自下一期起,依主契約之繳法別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繳費期滿後不可附加。
3.若有效契約嗣後附加者,依主契約剩餘之繳費期間,不滿一整年者,以一整年計,若計算出繳費期間小於或等於一年期時或本附約保險金額低於本公司最低保險金額限制時,不予受理。
附加於主約之規定
除二年期(不含)以下限期繳費件、躉繳件、利率變動年金型商品、投資型商品、非美元保險商品不得附加外,其餘本公司之美元商品均得附加。爾後若有新商品販賣時,以當時新商品受理規定辦理。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108.05.15新壽商開字第1080000091號函備查
113.10.01依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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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2. 【本附約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發生並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豁免保險費。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3. 【投保本商品後所領取之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相關外幣款項,若兌換成為新臺幣時,需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兌損益及匯兌費用。】
4. 【本保險單為外幣計價保險單,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單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