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微型傷害保險(Y9A01)
意外保障
定期保障 主約
新光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 提供經濟弱勢民眾基本意外保障
保險內容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保險金額1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1倍之100%~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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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條件
保險對象
1.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逾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2.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3.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4.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5.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6.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7.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8.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9.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10.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11.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或其家庭成員。
除上述資格外,不受理其他經濟弱勢對象。
職業別投保規定
受理依「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分類屬『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與『第四類』職業類別者為被保險人。
投保年齡限制
0歲至70歲
繳費方法
年繳
保險期間
1年期
投保金額限制
新臺幣10~30萬元,並以10萬元為單位。
(累計本公司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累計同業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投保通路
本公司業務人員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99.06.18金管保品字第09902096090號函核准
113.10.01依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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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