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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豐利旺終身還本保險(MXA)

原始連結

還本型保險

終身保障 臺幣保單

新光人壽豐利旺終身還本保險

  • 年年領取生存保險金
  •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分為年給付及月給付

保險內容

生存保險金

  • 基本保險金額乘以對應之換算係數。

第1年度:1.05%(年給付型)/0.088%(月給付型)
第2年度:2.10%(年給付型)/0.176%(月給付型)
第3年度:3.15%(年給付型)/0.264%(月給付型)
第4年度:4.20%(年給付型)/0.352%(月給付型)
第5年度:5.25%(年給付型)/0.440%(月給付型)
第6年度及以後:6.30%(年給付型)/0.528%(月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日之翌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按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下表對應之換算係數所得之數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保單年度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
年給付型月給付型
第1年度1.05%0.088%
第2年度2.10%0.176%
第3年度3.15%0.264%
第4年度4.20%0.352%
第5年度5.25%0.440%
第6年度及以後6.30%0.528%

若要保人未選擇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三十條約定指定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達二人以上時,其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並於申請日起三十日後之下一個保單週年日生效。

本公司不受理生存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惟若遇保單條款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約定之情形且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採月給付型者,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依本契約預定利率(2.25%)計算其現值,一次提前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祝壽保險金

  •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應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應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繳費期間

6年期

投保年齡限制

自0歲至70歲

繳費方法

首期:年繳、半年繳、季繳
續期: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3.01.24新壽商開字第1130000012號函備查

114.01.01依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計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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