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好時光定期壽險(8RA)
壽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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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好時光定期壽險
- 定期壽險,身故完全失能不擔憂
保險內容
身故保險金
- 保險金額x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x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繳費期間
10年期
投保年齡限制
自15足歲至60歲
繳費方法
首期:年繳、半年繳、季繳
續期: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保險期間
10年期
期滿更約權
保險期間屆滿提供更約到當時本公司『指定的同類型契約』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0.01.29新壽商開字第1100000022號函備查
114.01.01依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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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之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更約為本公司「指定的同類型契約」,本公司不得拒絕。若要保人未於約定期間內申請更約者,視同放棄更約的權利,嗣後不得再向本公司主張。
- 更約後之保險費,按本契約同意的承保條件、更約生效當時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及更約生效當時接續的契約其保險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但更約後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的保險金額。
- 本契約所稱「指定的同類型契約」係指公布於本公司官方網站上之更約商品清單,並以更約當時「指定的同類型契約」為準,且需符合更約當時法令規定可設計銷售之保險契約,與本契約含有相同主要保障內容,即一次性給付之身故保障及完全失能保障。惟其餘保障內容與本契約相比,可能增加或減少,故本公司不保證與本契約之保障內容完全相同。若本公司因法令因素致無法提供「指定的同類型契約」時,將改以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契約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