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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樂活贏家變額年金保險(RWA99)

原始連結

投資型保險

HOT 變額年金 費用後收

新光人壽樂活贏家變額年金保險

  • 繳費彈性、費用後收之變額年金
  • 人生階段量身打造,自動導航投資機制
  • 定期定額保單管理費折減

保險內容

年金

  • 1.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及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2.年金給付方式:一次或分期給付擇一。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 若於年金給付開始前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若於年金給付開始後身故,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圖解說明

更多圖解說明

費用一覽表

保單費用說明

投資標的費用說明

投資標的

詳見新光人壽網頁之投資理財中投資標的

投保條件

其他相關規定

1.投保年齡限制:0歲至69歲。
2.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選擇月繳者第一期應交付二個月保險費)。
3.累計所繳保險費限制:每一被保險人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萬元。

保險費之限制

1.第一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2,0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萬元。
2.續期保險費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分期或不定期繳付方式。
(1)分期繳付之續期保險費每期最低新臺幣2,000元,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積不得超過新臺幣180萬元。
(2)不定期繳付之保險費每次最低新臺幣1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7.07.31新壽商開字第1070000212號函備查

114.07.01新壽商開字第1140000146號函備查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2.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於年金給付期間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且本商品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3.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保戶必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最大可能損失您全部的保單帳戶價值)、法律風險、匯兌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風險。
    7.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無保本、不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其風險與特性。
    8. 本商品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新臺幣計價,保戶須自行承擔任何因投資標的貨幣兌換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另保單帳戶價值會隨投資績效、費用收取或其他因素而變動,且最多可能損失您全部的保單帳戶價值。
    9. 本商品無保本、不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
    10.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租稅法令若有修訂,以當時法令規定為準。
    11. 相關課稅議題,悉依受領本險年金或保單帳戶價值之要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國法規定辦理。
    12.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www.skl.com.tw)查詢。
    13. 若保險年齡為65歲(含)以上之客戶,不適合風險等級屬RR5之投資標的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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