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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保險附約(新修訂)(S2)

原始連結

醫療保障

住院保障 定期附約

新光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保險附約(新修訂)

  • 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免收據正本
  • 加護病房加倍給付
  • 無理賠增額給付,保障多更多

保險內容

住院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

1.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時,自其住院治療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其「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保險金」,且任何一次事故之住院治療給付日數,最高以要保書所載之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2.因懷孕併發症(含流產)住院者,當次懷孕相關之住院治療給付日數最高以14日為限。

3.因「分娩」住院時,自其住院治療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其「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保險金」,且「分娩」前後之全部住院治療給付日數最高以7日為限,但曾因懷孕併發症領取住院保險金者,兩者合併之給付日數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加護病房保險金

  • 另按其「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

1.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任何一次事故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

2.因懷孕併發症(含流產)住進加護病房者,當次懷孕相關之加護病房住院治療給付日數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保險金的增額給付

  • 於續保始期日前一保單年度持續有效滿一年,且未曾發生依本附約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者,按其各項保險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十增加給付。

本附約續保時,如該被保險人於續保始期日前一保單年度持續有效滿一年,且未曾發生依本附約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於本附約當期續保之保單年度中,除給付該被保險人「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外,另按其各項保險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十增加給付予該被保險人。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續保期限

本人、配偶:續保至75歲。 子女:續保至23歲。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84.03.31臺財保第841496205號函核准

113.10.01依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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