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五利富足終身還本保險(NHA)
還本型保險
終身保障 臺幣保單
新光人壽五利富足終身還本保險
- 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多樣化
-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分為年給付及月給付
- 第二至六級失能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保險內容
生存保險金
- 基本保險金額乘以對應之換算係數。
年給付型:5%
月給付型:0.42%
(至保險年齡達94歲)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九十四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按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下表對應之換算係數所得之數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 | |
|---|---|
| 年給付型 | 月給付型 |
| 5% | 0.42% |
若要保人未選擇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約定指定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達二人以上時,其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並於申請日起三十日後之下一個保單週年日生效。
本公司不受理生存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惟若遇保單條款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約定之情形且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採月給付型者,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依本契約預定利率(2%)計算其現值,一次提前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祝壽保險金
-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95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九十五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應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應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險費的豁免
- 符合「2~6級失能」者豁免未來各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文件為保險單或其謄本、失能診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且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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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條件
繳費期間
6年期
投保年齡限制
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35歲:自0歲至29歲
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55歲:自0歲至49歲
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0歲:自0歲至54歲
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5歲:自0歲至59歲
繳費方法
首期:年繳、半年繳、季繳
續期: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2.11.14新壽商開字第1120000305號函備查
114.01.01依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計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契約因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