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珍愛幸福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保險(GCA)
醫療保障
重疾特傷 定期主約
新光人壽珍愛幸福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保險
- 29項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完善補足疾病保障缺口
- 安心癌症保障 標靶治療不擔心
- 貼心壽險保障 保費不浪費
保險內容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 「保險金額」×10%
(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前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發生兩項以上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 二者取大(應繳保險費總和,保險金額)
(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後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應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前項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發生兩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癌症(重度)保險金
- 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給付「保險金額」×20%
(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後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前項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發生兩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保險金。
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 「保險金額」×10%
(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且經醫院醫師指示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前項診斷確定符合癌症(重度),且於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不受契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第一項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給付後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 應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16歲前完全失能者: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6歲後完全失能者: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給付後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 應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
滿期保險金
-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85歲之保單週年日)
(給付後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 應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繳費期間及投保年齡限制
繳費期間10年期:自0歲至60歲。
繳費期間15年期:自0歲至55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0歲至50歲。
繳費方法
年繳、半繳、季繳。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5歲之保單週年日。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0.09.15新壽商開字第1100000185號函備查
114.01.01依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不可辦理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本公司對本契約符合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開始,初次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等待期間依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項目區分為三十天或九十天,相關約定請參照保險單條款第二條。】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應繳保險費總和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