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My Love微型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CVA01)
意外保障
定期保障 附約
新光人壽My Love微型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提供因意外傷害之實支實付醫療保障
保險內容
傷害醫療保險金
- 依限額內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1.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上述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保險對象
1.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逾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2.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3.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4.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5.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6.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7.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8.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9.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10.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11.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或其家庭成員。
除上述資格外,不受理其他經濟弱勢對象。
職業別投保規定
受理依「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分類屬『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與『第六類』職業類別者為被保險人。
投保年齡限制
18足歲至64歲。
投保金額限制
1.新臺幣2萬元。
2.累計本公司及同業投保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保險期間
1年期。
繳費方法
年繳。
投保通路
網路投保。
下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