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活力健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New)(NNA)
醫療保障
HOT 住院保障 終身主約
新光人壽活力健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New)
- 保費輕鬆繳
- 醫療帳戶有保障
- 保險費有去有回,不浪費
保險內容
住院日額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1倍×日數
加護病房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1倍×日數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1倍×日數
住院關懷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2倍
(同一次住院以申領一次為限)
祝壽保險金
-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給付後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投保年齡限制
10年期:0歲至65歲
15年期:0歲至60歲
20年期:0歲至55歲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繳費方法
年繳、半年繳、季繳
投保保險金額
住院醫療日額500~4,000元(以百元為單位)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6.09.13新壽商開字第1060000280號函備查
114.01.01依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應繳保險費總和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