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ord n8n Bot

新光人壽Joy平安定期傷害保險(RLA)

原始連結

意外保障

定期保障 主約

新光人壽Joy平安定期傷害保險

  • 意外保障加倍給付
  • 保費便宜,提供高齡保戶專屬保障
  • 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保險內容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保險金額×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2×(50%~10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之兩倍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兩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兩倍為限。

傷害住院保險金

  • 保險金額×0.3%/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三給付傷害住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註1.因意外骨折未住院或已住院但未達到保單條款約定的骨折別所訂日數表,按保單條款約定給付。

註2.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意外骨折保險金

  • 保險金額×50%×(2%~35%)
    (依照骨折部位理賠)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診斷,致成保單條款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再乘以保單條款所列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表所列二項以上骨折項目時,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的意外骨折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

  • 保險金額×2%
    (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且於診斷書載明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診斷且確定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且於診斷書載明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保險費的豁免

  • 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文件為保險單或其謄本、失能診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

第一項情形,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繳費期間及投保年齡限制

繳費期間10年期:自55歲至76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55歲至70歲。

繳費方法

首期:年繳、半年繳、季繳。
續期: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職業類別限制

僅受理第1類~第4類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3.12.25新壽商開字第1130000275號函備查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商品於繳費期間內給付各項保險金時,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保險金內給付。】

On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