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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珍愛健康防癌終身保險(F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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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

癌症保障 終身主約

新光人壽珍愛健康防癌終身保險

  • 壽險、防癌雙重終身保障
  • 確定罹癌,整筆給付
  • 100歲滿期領回祝壽保險金

保險內容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 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第三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二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 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第三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二項以上之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第三保單年度(含)起:「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者取其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起: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與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較大者。

完全失能保險金

  • (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16歲前完全失能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6歲後完全失能者:「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與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較大者。

祝壽保險金

  • 「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投保保險金額

最低投保金額為10萬元,最高投保金額0~14歲為300萬元,15-50歲為500萬元,51-55歲為300萬元,56-60歲為200萬元。(以10萬元為單位)

繳費期間及投保年齡限制

繳費期間10年期:自0歲至60歲。
繳費期間15年期:自0歲至55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0歲至50歲。

繳費方法

年繳、半年繳、季繳。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8.01.01新壽商開字第1080000002號函備查

114.01.01依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3. 【本保險不可辦理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4.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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