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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金來保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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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保障

終身保障 臺幣保單

新光人壽金來保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 有機會享有增加回饋金
  • 終身保障,另有特定意外之保障
  • 身故或完全失能可選擇分期定期給付

保險內容

祝壽保險金

  • 兩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之5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之50%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5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而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之50%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總和之50%x失能給付比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而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50%,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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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條件

繳費期間

3年期、6年期

投保年齡限制

3年期:自0歲至77歲
6年期:自0歲至74歲

繳費方法

首期:年繳、半年繳、季繳
續期: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4.03.05新壽商開字第1140000036號函備查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5.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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