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平準定期壽險(8KA)
壽險保障
定期保障 臺幣保單
新光人壽平準定期壽險
- 定期死亡險,可提高壽險保障
保險內容
身故保險金
- 保險金額x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x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繳費期間
10、20、30年期
投保年齡限制
10年期:自15足歲至70歲
20年期:自15足歲至60歲
30年期:自15足歲至50歲
繳費方法
首期:年繳、半年繳、季繳
續期: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保險期間
10、20、30年期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98.05.25新壽商開字第0149號函備查
114.01.01依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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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