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新定義)(94A)
醫療保障
豁免保障 定期附約
新光人壽新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新定義)
- 提供要保人身故、第1~6級失能、重大疾病及重症燒燙傷的豁免保
- 繳費年期多樣化選擇
- 主附約保費同享豁免,減輕經濟負擔
保險內容
身故、第一至六級失能、重大疾病及重症燒燙傷之豁免保險費
- 當要保人有下列情況時,豁免未來各期各期保險費
1.身故
2.第一至六級失能
3.初次罹患重大疾病
4.重症燒燙傷
本附約豁免保險費後,不得變更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所有附約的契約險種、保額、計劃別、繳費方法及繳費年期。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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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條件
投保年齡限制
1.最低投保年齡14歲。 2.最高投保年齡: a.5~25年年期:55歲 b.26年期:54歲 c.27年期:53歲 d.28年期:52歲 e.29年期:51歲 f.30年期:50歲
繳費方法
須與主契約繳法別相同
保險金額
以主契約及其他附加之附約表定年繳保險費總額為保險金額。其要保人(即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本附約及新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之保險金額累計最高以200萬元為限,超額即不予受理。
附加時機
1.新契約:投保同時附加於主契約保險。 2.有效契約:繳費期間可隨時嗣後附加,在非保單週年日申請附加者,應交付自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已經過日數比例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到期之本附約第一期保險費;繳費期滿後不可附加。 3.若有效契約嗣後附加者,依主契約剩餘之繳費期間,不滿一整年者,以一整年計,若計算出繳費年期小於或等於四年期時,不予受理。
附加於主約之規定
除五年期(不含)以下限期繳費件、躉繳件、利率變動年金型商品、投資型商品、外幣保險及不可附加附約的商品不得附加外,其餘本公司之商品均得附加。爾後若有新商品販賣時,以當時新商品受理規定辦理。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94.03.04新壽商開字第0016號函核備
113.10.01依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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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