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鑫安豁免保險費附約(95A)
醫療保障
豁免保障 定期附約
新光人壽鑫安豁免保險費附約
- 提供要保人身故及第1~6級失能豁免保險費保障
保險內容
身故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之豁免保險費
- 當要保人有下列情況時,豁免未來各期保險費。
1.身故
2.第一至六級失能
本附約豁免保險費後,不得變更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所有附約的契約險種、保額、計劃別、繳費方法及繳費年期。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投保年齡限制
1.最低投保年齡:16歲。
2.最高投保年齡:(75-繳費年期)歲。
繳費方法
須與主契約繳法別相同
保險金額
本附約係以當期主契約及其他附加之附約保險費總額為保險金額。
另最低保險金額限制規範如下:
1.繳費年期5~9年:2,000元。
2.繳費年期10~19年:1,000元。
3.繳費年期20~30年:500元。
其要保人(即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本附約及已投保所有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之保險金額累計,最高以200萬元為限,超額即不予受理。
附加時機
1.新契約:投保同時附加於主契約保險。
2.有效契約:繳費期間可隨時嗣後附加,在非保單週年日申請附加者,應交付自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已經過日數比例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之本附約第一期保險費,並自下一期起,依主契約之繳法別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繳費期滿後不可附加。
3.若有效契約嗣後附加者,依主契約剩餘之繳費期間,不滿一整年者,以一整年計,若計算出繳費年期小於或等於四年期時或本附約保險金額低於本公司最低保險金額限制時,不予受理。
附加於主約之規定
除五年期(不含)以下限期繳費件、躉繳件、利率變動年金型商品、投資型商品、外幣保險及不可附加附約的商品不得附加外,其餘本公司之商品均得附加。爾後若有新商品販賣時,以當時新商品受理規定辦理。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5.03.15新壽商開字第1050000049號函備查
113.10.01依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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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