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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Go平安new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W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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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

終身保障 主約

新光人壽Go平安new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

  • 提供多項的意外保障、特定意外保障再加碼
  • 保費便宜,提供保戶終身保障
  • 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保險內容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保險金額×1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6歲(含)起至保險年齡達85歲(含)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至保險年齡八十五歲(含)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保險金額×0.5/1/2/3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6歲(含)起)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依下表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
公共場所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特定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二倍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三倍
颱風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洪水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地震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雷擊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適用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意外失能保險金

  • 1~11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5%~100%)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5歲(含)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八十五歲(含)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 1~11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0.5/1/2/3×(5%~10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
公共場所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特定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二倍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三倍
颱風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洪水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地震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雷擊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依上表之給付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依上表之給付金額為限。

生活照護保險金

  • 保險金額×36%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5歲(含)前)
    (被保險人生存時每年給付,以15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八十五歲(含)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六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其後各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六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但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合計給付次數以十五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生活照護保險金。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 保險金額×60%
    (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

  • 保險金額×2%
    (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飲食致身體不適而至醫院就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食品中毒,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

前項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保險費的豁免

  • 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文件為保險單或其謄本、失能診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

第一項情形,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繳費期間及投保年齡限制

繳費期間6年期:自0歲至65歲。
繳費期間10年期:自0歲至65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0歲至60歲。

繳費方法

首期:年繳。
續期:年繳。

職業類別限制

僅受理第1類~第4類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3.09.01新壽商開字第1130000181號函備查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 【本契約無提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意外身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4. 【本契約無提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五歲後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及生活照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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