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好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L5D)
意外保障
定期保障 附約
新光人壽新好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提供因意外傷害之實支實付醫療保障
保險內容
傷害醫療保險金
- 「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內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二、已獲得其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傷害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上述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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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條件
續保期限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本附加條款視為續保,可續保至75歲(非保證續保)。
投保年齡限制
0歲~65歲
職業類別限制
僅受理第1類~第6類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3.07.01新壽商開字第1130000116號函備查
113.09.01新壽商開字第1130000184號函備查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無提供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