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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醫實之選醫療終身健康保險(R3)

原始連結

醫療保障

住院保障 終身主約

新光人壽醫實之選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 保險年齡76歲起,享終身實支實付。
  • 住院日額3,000倍醫療帳戶。

保險內容

住院日額保險金(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含)前適用)

  • 1-30天:依投保計劃別對應住院日額×⽇數(第1-30天實際住院⽇數)
    31-60天:依投保計劃別對應住院日額×2倍×⽇數(第31-60天實際住院⽇數)
    61天後:依投保計劃別對應住院日額×3倍×⽇數(第61天後實際住院⽇數)

加護病房保險金(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含)前適用)

  • 依投保計劃別對應住院日額×2倍×加護病房日數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含)前適用)

  • 依投保計劃別對應住院日額×2倍×燒燙傷病房日數

住院關懷保險金(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含)前適用)

  • 依投保計劃別對應住院日額×⽇數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含)前適用)

  • 於其開始住院診療前二週內或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事故接受門診治療者,每次門診依投保計劃別對應住院日額×0.25倍給付(每日一次門診為限)

手術醫療保險金(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含)前適用)

  • 依投保計劃別對應住院日額x50%x手術給付倍數(0.25~80倍)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保險年齡達七十六歲以上適用)

  • 依住院日數及投保計劃別限額內給付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保險年齡達七十六歲以上適用)

  • 依投保計劃別限額內給付

癌症或重大手術或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限額提高規定(保險年齡達七十六歲以上適用)

  • 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癌症併發症住院診療時,限額提高為1.3倍
    住院期間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重大手術」治療或住進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者,限額提高為2倍
    (若同時發生最高以限額2倍為限)

附屬品費用保險金(保險年齡達七十六歲以上適用)

  • 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住院診療後,依投保計劃別限額內給付(各種類附屬品之裝設,每一保單年度內以1次為限)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保險年齡達七十六歲以上適用)

  • 於其開始住院診療前二週內或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事故接受門診治療者,每次門診按投保計劃別於限額內給付(每日一次門診為限)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保險年齡達七十六歲以上適用)

  • 門診手術費用不分投保計劃別每次最高給付限額為20,000元
    因癌症或癌症併發症接受⾨診⼿術治療者,限額提⾼為26,000元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1)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祝壽保險金

  •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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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條件

投保年齡及繳費期間

10年期:0歲~65歲
20年期:0歲~55歲
30年期:0歲~45歲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繳費方法

首期:年繳、半年繳、季繳
續期: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投保保險金額(投保計劃別)

最低5萬元,最高30萬元。
(以每5萬元為單位)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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