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醫起元氣醫療終身健康保險(JXA)
醫療保障
住院保障 終身主約
新光人壽醫起元氣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 住院、手術加處置,終身全方位守護
- 常見8項特定醫材,高齡增防護
- 3000倍給付上限,高額醫療帳戶
保險內容
住院日額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1倍×住院日數
加護病房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1倍×加護病房日數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1倍×燒燙傷病房日數
手術醫療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手術給付倍數(0.25~80倍)
住院處置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3倍
(同一保單年度以10次為限)
門診處置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1倍
(同一保單年度以10次為限)
特定住院處置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特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10~30倍)
(同一保單年度以10次為限)
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 第1至第2保單年度:住院醫療日額×10倍
第3保單年度(含)起:住院醫療日額×20倍
(給付以10次為限)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
祝壽保險金
-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
第二保單年度起之續期保險費健康促進回饋折扣(僅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年齡達十九歲以上之被保險人適用本條約定)
-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於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達到下列各款等級之一者,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次一保單年度之續期保險費,按下列各款等級提供保險費折扣:
●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達2,000點(含)以上者,折扣3%。
●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達1,500點(含)以上而未達2,000點者,折扣2%。
●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達1,000點(含)以上而未達1,500點者,折扣1%。
●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未達1,000點者,無折扣。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更多保險內容
投保條件
投保年齡及繳費期間
10年期:0歲~65歲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繳費方法
首期:年繳、半年繳、季繳
續期: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2.01.13新壽商開字第1120000007號函備查
114.01.01依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應繳保險費總和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僅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年齡達十九歲以上之被保險人,本公司提供健康促進回饋,相關約定請參照保險單條款第八條與第九條。】
【經查證若有以同一裝置分別提供予多個被保險人使用或上傳步數之情事,本公司將不予計算所有使用該裝置之多個被保險人的步數紀錄。】
【被保險人應在每月5號前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前一個月之步數紀錄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進行資料同步作業,若被保險人未能定期傳輸資料,將可能造成資料無法上傳,導致權益受損。】
【用以記錄運動資料之裝置,須由保戶自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