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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豐利贏家變額萬能壽險(NS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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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

HOT 壽險

新光人壽豐利贏家變額萬能壽險

  • 可選擇國內外共同基金
  • 繳費彈性、費用後收之變額萬能壽險

保險內容

祝壽保險金

  • 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 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

費用一覽表

保單費用說明

投資標的費用說明

投資標的

詳見新光人壽網頁之投資理財中投資標的

投保條件

保險費之限制(元)

1.第一期保險費:
(1)未滿15足歲:新臺幣20萬元。
(2)滿15足歲:新臺幣30萬元~新臺幣3,000萬元。
2.第一期以後保險費:
每次最低新臺幣1萬元,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積不得超過新臺幣600萬元。
3.若要保人未依新光人壽同意之方式或數額繳交保險費或因繳交保險費致淨危險保額提高時,本公司得不予受理。

基本保額之限制(元)

1.須符合「基本保額最低比例規範」及「最高基本保額限制」。
2.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65歲(含)以上投保者,其基本保額僅得約定「基本保額最低比例規範」之最低比例。

投保年齡限制

0歲至80歲。

下載文件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13.01.01新壽商開字第1130000001號函備查

114.07.01新壽商開字第1140000130號函備查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2.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本商品之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失能保障部分屬於「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範圍;且本商品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3.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保戶必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最大可能損失您全部的保單帳戶價值)、法律風險、匯兌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風險,請詳閱保險商品說明書。
    7.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無保本、不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8. 本商品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新臺幣計價,保戶須自行承擔任何因投資標的貨幣兌換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另保單帳戶價值會隨投資績效、費用收取或其他因素而變動,且最多可能損失您全部的保單帳戶價值。
    9. 本商品無保本、不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
    10.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租稅法令若有修訂,以當時法令規定為準。
    11. 相關課稅議題,悉依受領本險投資收益分配或保單帳戶價值之要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國法規定辦理。
    12.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www.skl.com.tw)查詢。
    13.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身故給付應符合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詳細內容請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14. 若保險年齡為65歲(含)以上之客戶,不適合風險等級屬RR5之投資標的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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