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術術安健康保險附約(YSTR)
- 門診手術保險金
- 住院手術保險金
- 重大手術保險金
-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且續保前本附約已持續有效達三十日以上者或若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篩檢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夠全面:0至65歲皆可投保,最高保障至85歲,人生每個階段都安心。
- 夠安心:重大手術享額外給付,提升術後品質,安心康復。 (註1)
- 夠完善:住院、門診手術及特定處置,滿足多重醫療保障。 (註2)
註1:「重大手術」:係指保單條款【附表一】該手術項目的給付倍數為六十五倍(含)以上者。
註2: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門診手術保險金」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的給付各以十二次為限。
♦以上保障內容之詳細給付條件,仍以本商品之保單條款為準。
保障內容
|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零點五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該手術項目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同時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就「門診手術保險金」及「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 該項手術非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西醫\特定診療\手術)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牙醫\牙科處置及手術\口腔顎面外科\開刀房手術)所列舉之手術。 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變更或已停止適用時,前項第二款之限制即隨之變更或不再適用。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以十二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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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該手術項目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同時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就「住院手術保險金」及「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 該項手術非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西醫\特定診療\手術)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牙醫\牙科處置及手術\口腔顎面外科\開刀房手術)所列舉之手術。 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變更或已停止適用時,前項第二款之限制即隨之變更或不再適用。 本附約終止或未續保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附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 重大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如保單條款【附表一】該手術項目的給付倍數為六十五倍(含)以上者,除保單條款第九條「門診手術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條「住院手術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零點五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該手術項目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項目,且其給付倍數皆為六十五倍(含)以上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本附約終止或未續保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附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該特定處置項目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高的一項特定處置項目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同時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就「門診手術保險金」及「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同時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就「住院手術保險金」及「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發的併發症,必須接受兩次(含)以上項目相同的特定處置時,如兩次處置日期間隔未超過六十日者,均視為同一次處置,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之責任。 本附約終止或未續保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附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特定處置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十二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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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投保資格:
(1) 凡投保本公司以台幣計價之投資型商品者,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2) 凡投保本公司傳統型商品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申請附加,唯主契約為終身健康保險及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LPA),僅限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3) 核保評估為次標準體且危險程度較高者,不得附加本附約。
2.投保方式:本人、配偶或子女可隨個人需求選擇附加,且子女之投保金額須一致。
3.投保年齡:
(1) 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2) 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4.投保金額:
以佰元為單位,投保金額限制如下:
| 最低投保金額 | YSTR與YSR(N)與YSS(N)與FSR及WLS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500元 | 5,000元 |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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