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享樂多多變額萬能壽險(112)(VXHZ)
- 高目標保費享有費用率折扣
當期實際繳交之年繳化目標保險費達12萬元(含)以上,即可享有該目標保險費之保費費用1%折扣。 - 保障結合投資,滿足人生階段需求
結合保障與投資雙重功能,並可依人生階段需求彈性調整基本保額及附加多項附約。 - 多元連結標的,資產配置組合彈性
高達500檔以上,包含多種幣別及不同類型的投資標的,可依人生目標及風險偏好選擇資產配置組合,透過長期風險分散效果得達成預期穩定報酬。 - 高保額享有保險成本折扣
以第四回生命表90%收取保險成本,若基本保額達500萬元以上則以85%收取。
保險利益
- 商品之保險給付項目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之合計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商品有4種不同的保險給付方式,分別為甲型、乙型、丙型、丁型。 - 甲型契約:
保險金額為「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
※淨危險保額: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註1)及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 乙型契約:
保險金額為「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
※淨危險保額:基本保額。 - 丙型契約:
保險金額為「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
※淨危險保額: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註1)及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低於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門檻係數(註2)之金額。 - 丁型契約:
保險金額為「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
※淨危險保額:基本保額,但不得低於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門檻係數(註2)之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僅限投保甲型及乙型;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則僅限投保乙型。
註1:保險金扣除額,係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丙型者,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而需自基本保額扣除之金額。
註2:門檻係數:係指下列比率: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零。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淨危險保額若高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時,淨危險保額以該扣除額之半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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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說明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保費費用: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
| 保險費年度 | 目標保險費 不符合「高目標保險費優惠」(註1)者 | 目標保險費 符合「高目標保險費優惠」(註1)者 | 超額保險費 |
|---|---|---|---|
| 第1年 | 60% | 59% | 3% |
| 第2年 | 55% | 54% | 3% |
| 第3年 | 20% | 19% | 3% |
| 第4年 | 10% | 9% | 3% |
| 第5年 | 5% | 4% | 3% |
| 第6年以上 | 0% | 0% | 3% |
二、保險相關費用:
- 保單管理費:每月新臺幣100元,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註2)者,自第六保單年度起免收當月之該費用。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該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本公司每次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前次費用調整之月份至本次評估費用調整之月份間之變動幅度。
- 保險成本(註3):每月根據保險成本費率表,依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計算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其中淨危險保額會因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型態(如甲型、乙型、丙型、丁型)而不同。
三、投資相關費用:
(本公司如依約定新增其他類別之投資標的時,將配合新增其投資相關費用,並公布於本公司網站。)
-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1)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0.5%。
(4)全權委託帳戶:無。 - 投資標的經理費:
(1)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無。 - 投資標的保管費:
(1)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
●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0.05%,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保管機構收取,並直接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 投資標的管理費:
(1)停泊帳戶:每年0.2%(註4),並反應於公布之計息利率,不另外收取。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
●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0.7%,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包含本公司收取之管理費及委託管理公司之代操費用,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而若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有投資於委託管理公司本身經理之基金者,則該部分委託資產,委託管理公司不收取管理費中的代操費用。 -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不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4)全權委託帳戶:無。 -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超過四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500元。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註2)者,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500元。但該次轉換要保人係透過本公司線上保單變更服務方式申請轉換者,則不計入轉換次數。(註5)
- 其他費用: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行政成本、交易費用及其他費用: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 解約費用:無。
- 部分提領費用: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超過四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1,000元。
五、其他費用:
- 短線交易費用: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
- 符合「高目標保險費優惠」者,係指當期實際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年繳化後之金額達12萬(含)元以上者。
當期實際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年繳化後之金額之計算方式為:年繳:當期實際繳交之目標保險費×1;半年繳:當期實際繳交之目標保險費×2;季繳:當期實際繳交之目標保險費×4;月繳:當期實際繳交之目標保險費×12。
享有本優惠辦法之保單,如於承保後因契約變更致不符合前項標準時,自不符合前述之日起即不適用本辦法。 -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費用計算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新臺幣300萬者。
- 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二:每月保險成本費率表】。
- 若停泊帳戶之報酬率低於0.2%或甚至為負值時,本公司得調降或不收取該停泊帳戶當月管理費。
- 要保人透過網路線上保單服務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需事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生效後,始得使用該線上服務。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各投資標的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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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定
- 投保年齡:自0歲起至70歲止。
- 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者投保規定:
限投保乙型且投保時須檢附「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投保聲明書」。 - 繳別:可選擇以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繳付,不受理躉繳。
- 保費限制:
1.各繳別保險費最低至少須達以下金額(主、附約保費可合計,但主約保費至少須佔一半以上):
(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 投保年齡 | 月繳 | 季繳 | 半年繳 | 年繳 | 首期單筆追加 |
| --------- | ------- | -------- | -------- | -------- | -------- |
| 0 - 50 歲 | 2,000 元 | 6,000 元 | 12,000 元 | 24,000 元 | 100,000元 |
| 51 - 70 歲 | 4,000 元 | 12,000 元 | 24,000 元 | 48,000 元 | |
※當基本保額設定為新臺幣100萬以上(含),則不受上表之限制,但每次所繳保費不得低於新臺幣2000元(不分繳別)。
2.目標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險年齡、性別及基本保額訂定對照「年目標保險費對照表」之金額計算而得。
3.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4.選擇投資標的為「政府公債」者,限選擇以「首期單次指定金額」方式投入。 - 保險費交付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
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及變更基本保額:
1.投保甲、乙型者:
(1)甲型:「基本保額(註)扣除保險金扣除額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
(2)乙型:基本保額(註)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或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且不得高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註):於基本保額變更時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計算基礎。
2.上述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 當時保險年齡 | 30歲(含)以下 | 31歲(含)~40歲(含) | 41歲(含)~50歲(含) | 51歲(含)~60歲(含) | 61歲(含)~70歲(含) | 71歲(含)~90歲(含) | 91歲(含)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一定數值 | 190% | 160% | 140% | 120% | 110% | 102% | 100% | - 保額限制:
1.基本保額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5萬元。
2.未滿15足歲者保額限制如下:
(1)被保險人無投保具喪葬費用保險金商品(含本公司及同業)時,基本保額最高為新臺幣300萬元。
(2)被保險人已投保或正投保具喪葬費用保險金商品(含本公司及同業)時,基本保額累計本公司及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得超過69萬。
PS:無投保具喪葬費用保險金商品,係指未曾於99年2月3日(不含)之前及109年6月12日(含)之後投保具喪葬費用保險金商品(含本公司及同業),或曾於該期間投保但保單已終止或無效者。
3.累計本險種最高淨危險保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 。 - 附約部分: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一年期附約。
- 其他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及「安聯人壽變額萬能壽險一般通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