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WL1N)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限期繳費,終身保障,繳費無負擔
- 配偶、子女可附加一年期各項附約
- 限期繳費,保障終身,保險也可以買得很輕鬆
保障內容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依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身故當時或保險單上所記載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未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本公司依身故日次日至該保單年度底佔該保單年度之日數比例乘以保險金額所對應年繳保險費計算未經過期間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內給付。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
|---|---|
|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所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依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完全失能當時或保險單上所記載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本契約未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於繳費期間內依前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依完全失能日次日至該保單年度底佔該保單年度之日數比例乘以保險金額所對應年繳保險費計算未經過期間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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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 投保年齡:自0歲起至70歲,且繳費期滿未超過80歲止。
2. 繳費年期:10、15、20年期。
3. 投保金額:喪葬費用保險金
(1) 最低限額30萬元,最高限額3000萬元。
(2)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投保,規定如下:
(2.1) 本險以保額*喪葬費用保額換算係數計算喪葬費用保險金,且合計本公司及同業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累計額度(註)不得超過69萬,喪葬費用保額換算係數如下:
| 繳費年期 | 喪葬費用保額換算係數 |
|---|---|
| 10年 | 1.06 |
| 15、20年 | 1.05 |
(2.2) 投保時須檢附「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投保聲明書」。
註:喪葬費用保險金累計額度係指於99年2月3日(不含)之前及109年6月12日(含)之後投保具喪葬費用保險金商品(含本公司及同業)且保單仍有效或已停效但未逾兩年。
4. 附約部份:
(1) 主被保險人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各項附約,附約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保險金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
(2) 主被保險人之配偶、子女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一年期各項附約,附約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保險金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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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
*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詳情)
* 預定附加費用率 (詳情)
* 各項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