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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豐收人生變額萬能壽險(VUBS1)

原始連結

商品說明書 保單條款

  • 樂享加值給付金**(註)**回饋
    自第十保單年度起更享有加值給付金回饋。
  • 安心保障選壽險
    只需一次繳足保費,幫您做好長遠的人生規劃。
  • 精選標的 投資攻守兼備
    一次連結停泊帳戶、專業團隊代操的全權委託帳戶及多檔跨足各產業/區域的共同基金,滿足多元投資偏好。

※註: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自第十保單年度起 ,每隔五個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每月平均值,分別按該投資標的類別乘以下列各款比率所得之金額計算加值給付金:
●投資標的類別為共同基金者(不含貨幣型基金):2%。
●投資標的類別為全權委託帳戶者:2%。
●其他投資標的:0。
加值給付金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安聯人壽將於保單週年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約定投入計算加值給付金其原所屬之投資標的中或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停泊帳戶(如無相同幣別之停泊帳戶時,則投入相同幣別之貨幣型基金; 如無相同幣別之停泊帳戶或貨幣型基金時,則投入新臺幣停泊帳戶) 。

保險利益
  • 商品之保險給付項目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之合計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商品有4種不同的保險給付方式,分別為甲型、乙型、丙型及丁型。
  • 甲型契約:
    保險金額為「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
    ※淨危險保額: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註1)及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 乙型契約:
    保險金額為「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
    ※淨危險保額:基本保額。
  • 丙型契約:
    保險金額為「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
    ※淨危險保額: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註1)及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低於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門檻係數(註2)之金額。
  • 丁型契約:
    保險金額為「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
    ※淨危險保額:基本保額,但不得低於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門檻係數(註2)之金額。

註1:保險金扣除額,係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丙型者,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而需自基本保額扣除之金額。
註2:門檻係數:係指下列比率:
(一)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九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六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四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二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十。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二。
(八)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零。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僅限投保甲型及乙型。
註5: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淨危險保額若高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時,淨危險保額以該扣除額之半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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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說明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每月為下列兩者之合計金額:
    (1) 新臺幣100元,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註1)者,免收當月之該費用。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該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本公司每次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前次費用調整之月份至本次評估費用調整之月份間之變動幅度。
    (2) 保單帳戶價值×每月費用率,每月費用率如下表。
    |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 | 5 | 6~ |
    | ----- | ------ | ------ | ------ | ------ | ----- | --- |
    | 每月費用率 | 0.165% | 0.165% | 0.165% | 0.165% | 0.05% | 0% |
  2. 保險成本(註2):每月根據保險成本費率表,依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計算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其中淨危險保額會因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型態(如甲型、乙型、丙型、丁型)而不同。

三、投資相關費用
(本公司如依約定新增其他類別之投資標的時,將配合新增其投資相關費用,並公布於本公司網站。)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1)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無。
    (3)全權委託帳戶:無。
  2. 投資標的經理費:
    (1)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全權委託帳戶:無。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1)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3)全權委託帳戶:保管機構收取,並直接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管理費:
    (1)停泊帳戶:每年0.2%(註3),並反應於公布之計息利率,不另外收取。
    (2)共同基金:無。
    (3)全權委託帳戶:包含本公司收取之管理費及委託管理公司之代操費用,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而若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有投資於委託管理公司本身經理之基金者,則該部分委託資產,委託管理公司不收取管理費中的代操費用。
  5.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不另外收取。
    (3)全權委託帳戶:無。
  6.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每一保單年度內十二次免費轉換,超過十二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500元。但該次轉換要保人係透過本公司線上保單變更服務方式申請轉換者,則不計入轉換次數。(註4)
  7. 其他費用: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 | 5~ |
    | ----- | -- | -- | -- | -- | --- |
    | 解約費用率 | 8% | 7% | 6% | 3% | 0% |
  2. 部分提領費用 :
    (1)第一至第四保單年度部分提領費用為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部分提領費用率(如下表) 。
    |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 |
    | ------- | -- | -- | -- | -- |
    | 部分提領費用率 | 8% | 7% | 6% | 3% |
    (2)第五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超過四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1,000元。

五、其他費用

短線交易費用: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

  1.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費用計算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2. 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二:每月保險成本費率表】。
  3. 若停泊帳戶之報酬率低於0.2%或甚至為負值時,本公司得調降或不收取該停泊帳戶當月管理費。
  4. 要保人透過網路線上保單服務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需事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生效後,始得使用該線上服務。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各投資標的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

投保規定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年齡:
    要保人: 自0歲起至75歲止。
    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64歲止。
  • 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者投保規定:
    1.未曾於99年2月3日(不含)之前及109年6月12日(含)之後投保具喪葬費用保險金商品(含本公司及同業),或曾於該期間投保但保單已終止或無效者。
    2.投保時須檢附「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投保聲明書」。
  • 繳別:限躉繳。
  • 保費限制:
    首筆保險費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30萬元(含)。
  • 保險費交付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
    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及變更基本保額:
    1.投保甲、乙、丙、丁型:
    (1)甲型:「基本保額(註)扣除保險金扣除額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或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及「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高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亦不得為負值。
    (2)乙型:基本保額(註)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或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且不得高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3)丙型: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為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及「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乘以門檻係數之金額,兩者之較大值,且該金額不得高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4)丁型: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為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乘以門檻係數之金額,兩者之較大值,且該金額不得高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註):於基本保額變更時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計算基礎。
    2.上述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 當時保險年齡 | 30歲(含)以下 | 31歲(含)~40歲(含) | 41歲(含)~50歲(含) | 51歲(含)~60歲(含) | 61歲(含)~70歲(含) | 71歲(含)~90歲(含) | 91歲(含)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一定數值 | 190% | 160% | 140% | 120% | 110% | 102% | 100% |
  • 保額限制:
    1.基本保額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元。
    2.未滿15足歲者基本保額最高不得高於新 臺幣300萬元。
    3.基本保額最高不得超過首筆保險費(躉繳)之 20倍。
    4.累計本險種最高淨危險保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
  • 附約部分:除寶滿分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NHRA)及豁免保險費附約外,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一年期附約。
  • 其他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及「安聯人壽變額萬能壽險一般通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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