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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寶滿滿重大傷病健康保險(NH10)

原始連結

保單條款

  • 重大傷病保險金
  •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無退還健康險部分之解約金,亦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須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且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備齊本商品條款所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文件,才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或「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或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本商品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1)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2)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3) 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4)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5) 職業病。
(6)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7) 外皮之先天畸形。
(8)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商品之「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但若初次罹患之「重大傷病」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者,則為九十日。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則不受前述日數之限制,詳請參閱保單條款。

  • 以「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作為保障範圍,範圍廣泛保障加分
    包含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慢性腎衰竭等,合計超過300項傷病,保障範圍廣。
    註:重大傷病範圍及給付限制請詳保單條款。
  • 保障十年,保證續保,續保時之年齡最高為70歲
  • 6 項特定重大傷病額外給付基本保額之50%,強化醫療照護
    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含)起及續保件各保險單年度,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另按基本保額之5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
    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兼顧補足壽險保障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或「特定重大傷病」、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險「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重大傷病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七條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八條「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種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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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
重大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以「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1)的三倍。 二、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含)起及續保件各保險單年度: (一)初次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項目者,按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三十。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1)。 (二)初次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以外之其他「重大傷病範圍」項目者,按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基本保額」。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起及續保件各保險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以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兩項以上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準,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註2)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註2)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
1.「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費率(若為續保件者,則以續保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可之續保保險費率為準)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乘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上述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或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ㄧ週年者,以ㄧ週年計算,最多以十年為限。
2.「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新投保件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三倍。
(二)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含)起及續保件各保險單年度,按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基本保額」。
(2)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重大傷病保障範圍】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慢性精神病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接受器官移植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 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重症肌無力症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多發性硬化症
漢生病肝硬化症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庫賈氏病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

【特定重大傷病保障範圍】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接受器官移植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肝硬化症

註:以上重大傷病範圍依照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為108年4月2日發布修訂之版本,詳細重大傷病範圍請參閱保單條款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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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 新契約受理文件:
須檢附「重要事項告知書」,且要保人須親自書寫「同意投保」字樣及簽章。
2. 投保資格: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
3. 繳費期間、方法及保費限制:
(1) 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共四種。
(2) 繳費期間:十年。
(3) 每件保費限制(主、附約保費合計):
每件不分繳別不得低於2,000元,但年繳化保費達12,000元以上且續期保費以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繳付亦可受理投保。
4. 保險期間:10年,但保險期間屆滿時保證續保。
5. 投保年齡:自20歲起~60歲,但續保時之年齡最高為70歲。
6. 投保金額:
投保金額限制如下(以萬元為單位):

投保年齡最低投保金額累計NH10最高投保金額
20 ~30歲80萬500萬
31歲(含)以上50萬

7. 附約部分:
(1) 不得附加: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DDR(N)、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CR2(N)、新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DDNR(N)、
安心寶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DDAR(N)、一年定期癌症照護健康保險附約NCR(N)、寶滿分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NHRA)、愛馨守護健康保險附約(FSR)及豁免保險費附約。
(2) 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女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各項一年期附約,附約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投保金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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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

*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詳情)
* 預定附加費用率 (詳情)
* 各項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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