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樂齡長青癌症定期健康保險(NTC)
-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 本商品癌症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九十日,包含第九十日之期間。
*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 樂齡專屬防癌: 55歲~80歲可投保(註),健康保障更安心。
- 一次給付保障: 多少分擔罹癌初期可能面臨龐大醫療費用支出。
註:保險年期10年期,投保年齡為55歲~80歲;保險年期15年期,投保年齡為55歲~75歲;保險年期20年期,投保年齡為55歲~70歲。
名詞定義
[ 癌症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癌症(初期)]
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癌症(輕度)]
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癌症(重度) ]
係指「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 特定癌症 ]
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且非屬「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之下列疾病:
(一)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二)結腸惡性腫瘤、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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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癌症(重度)」、「特定癌症」時,本公司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癌症(重度)」、「特定癌症」時,本契約視為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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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
|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ㄧ)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仍按第一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以ㄧ次為限。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
|---|---|
|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的ㄧ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險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
(註)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計算所得之金額乘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上述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ㄧ週年者,以ㄧ週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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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 繳費期間及投保年齡:
| 繳 費期間 | 最低投保年齡 | 最高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55歲 | 80歲 |
| 15年期 | 75歲 | |
| 20年期 | 70歲 |
2 . 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3 . 投保金額:
(1) 投保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2) 投保金額限制如下: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
| 30萬元 | 100萬元 |
4 . 本險無須與其他防癌險累計通算。
5 . 附約部分:不可附加附約。
*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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