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YHR1)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
-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 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
- 療養保險金
- 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篩檢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上述等待期之規範。
*本附約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同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高達 365 天
- 同次住院超過 30 天住院日額雙倍給付 讓您安心無後顧之憂
- 理賠手續簡便 不需費心收集醫療單據
- 加護 / 燒燙傷病房額外給付 給您最需要的保障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給付項目如下: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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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若於同一次住院診療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其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三十五日為限。 |
|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
| 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
| 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療養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 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其於住院診療之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診療者,出院後門診給付期間延長為二週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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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 投保資格:
(1) 凡投保本公司以台幣計價之投資型商品者,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2) 凡投保本公司傳統型商品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申請附加,唯主契約為終身健康保險、寶金安保險(EPAN2)及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LPA)者,
僅限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3) 核保評估為次標準體且危險程度較高者,不得附加本附約。
2. 投保方式:本人、配偶或子女可隨個人需求選擇附加,且子女之投保金額須一致。
3. 投保年齡:
(1) 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2) 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4. 投保金額:
(1) 以佰元為單位,最低為500元,每人累計YHR(N)最高投保金額限為5,000元。
(2) 投保金額累計額度(含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身份附加之醫療附約),仍須依各被保險人本人壽險保額搭配計算。
(3) 於本公司僅有臺幣變額年金保險者,附加本附約,最低投保金額為500 元,累計疾病住院醫療日額最高為2,000 元。
(4) 於本公司僅有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加本附約,最低投保金額為500元,累計疾病住院醫療日額最高為2,000 元。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一般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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