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ord n8n Bot

安聯人壽安勝人生癌症定期健康保險(TCN)

原始連結

  •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癌症(重度)生活照護保險金
  • 癌症(重度)標靶治療保險金
  • 癌症(重度)骨髓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 本商品癌症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九十日,包含第九十日之期間。
*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 長年期癌症險主約,提供低齡保障
    低齡保障:投保年齡0歲至55歲
    長年期保障:繳費10/20年保障至84歲(註1)
  • 全面防癌保障,額外提供精準醫療給付
    全方位癌症保障,包含基本癌症保障、癌後照護金,另針對特定精準醫療方式提供額外給付
    基本保障: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癌症(重度)
    癌後照護:癌症(重度)生活照護金,保證給付五年
    精準醫療:標靶治療、骨髓幹細胞移植,再額外給付(註2)

註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84歲之保單年度終了時。
註2:自第二保險單年度起,於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日起算五年內接受治療。並前述相關保險金,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名詞定義

[ 癌症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癌症(初期)]

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癌症(輕度)]

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癌症(重度) ]

係指「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癌症(重度)」或其後續接受約定之治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契約視為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保障內容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ㄧ)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1)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仍按第一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以ㄧ次為限。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1)的ㄧ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嗣後本公司應給付之「癌症(重度)生活照護保險金」、「癌症(重度)標靶治療保險金」、「癌症(重度)骨髓幹細胞移植保險金」不受此項契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癌症(重度)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險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於每「保險事故週年日」(註2)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重度)生活照護保險金」至保證期間(註4)屆滿為止。 被保險人若於保證期間(註4)內身故,本公司將保證期間(註4)內未支領之「癌症(重度)生活照護保險金」餘額一次貼現(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給付予受益人並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仍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計算方式給付「癌症(重度)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生活照護保險金」。
癌症(重度)標靶治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險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於診斷確定日起算五年內,因「癌症(重度)」於醫院實際接受「標靶治療」(註3)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重度)標靶治療保險金」。 「癌症(重度)標靶治療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癌症(重度)骨髓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險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於診斷確定日起算五年內,因「癌症」於醫院實際接受骨髓幹細胞移植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重度)骨髓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癌症(重度)骨髓幹細胞移植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註1: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計算所得之金額乘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上述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ㄧ週年者,以ㄧ週年計算。

註2: 保險事故週年日 :
係指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與診斷確定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指當年該月之末日。

註3: 標靶治療 :
係指使用專一性的藥物,針對癌細胞特有的表面標記或訊息傳遞途徑,以小分子化合物或單株抗體加以阻斷,抑制腫瘤細胞增殖,促進癌細胞死亡的一種治療方式。

註4: 保證期間 :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癌症(重度)生活照護保險金」之期間,該期間為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五款約定之「癌症(重度)」,自診斷確定日起,給付次數以五次為限之期間。

,

投保規則

1. 投保年齡:0歲至55歲。

2. 繳費期間:10、20年。
3. 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4 .投保金額:
(1) 投保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2) 投保金額限制如下:

最低投保金額最高投保金額
60萬元300萬元

(3) 本險須以1倍保險金額與其他癌症保險主、附約累計通算,合計危險保額最高為600萬元。

5 . 附約部分:
(1) 不得附加: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DDR(N)、新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DDNR(N)、安心寶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DDAR(N)、寶滿分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NHRA)、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CR2(N)。
(2) 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各項一年定期附約,附約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保險金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同時可附加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WPR、WPTD)。

*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

資訊公開

*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詳情)
* 預定附加費用率 (詳情)

On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