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守護寶照護健康保險附約(PDR)
- 意外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
- 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 本商品特定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 保證續保,若被保險人年齡超過85歲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
- 「意外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至保證
期間**(註)**屆滿為止。
註 **:**本附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附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意外
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之期間,該期間為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六
條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等級之一或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
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自診斷確定日起,給付次數以180次為限之期間。
保障內容
| 意外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的給付及給付期間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等級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每「保險事故週月日」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本公司開始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嗣後本公司應給付之「意外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若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保證期間內未支領之「意外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餘額一次貼現(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給付予受益人並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只受理申領一次「意外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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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的給付及給付期間 |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六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於每「保險事故週月日」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 本公司開始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嗣後本公司應給付之「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若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保證期間內未支領之「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餘額一次貼現(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給付予受益人並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之一者,本公司只受理申領一次「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且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之下列疾病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且續保前本附約已持續有效達三十日以上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 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 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 多發性硬化症 |
|---|---|---|---|---|
| 嚴重巴金森氏症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癱瘓(重度) | 嚴重肌肉失養症 | 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
*本附約所稱「保險事故週月日」,係指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月與診斷確定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本附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附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照護保險金」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之期間,該期間為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等級之一或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自診斷確定日起,給付次數以一百八十次為限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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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投保資格:
(1) 凡投保本公司以台幣計價之投資型商品者,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2) 凡投保本公司傳統型商品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申請附加,唯主契約為終身健康保險及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LPA),
僅限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3) 職業分類表之拒保職業者,不得附加本附約。
2.投保方式:可隨個人需求選擇投保本人、配偶、子女,且子女之投保金額須一致。
3.投保年齡:
(1) 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2) 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4.投保限額:
(1) 投保金額限制如下: 以「萬元」為單位
| 條件 | 最低 投保金額 | 最高 投保金額 | 累計PDR+NDR(N) 最高投保金額 | |
|---|---|---|---|---|
| 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 投保金額 | 未超過200萬元(不含200萬) | 1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 200萬元以上(含) | 1萬元 | 3萬元 | 5萬元 | |
| 於本公司僅有臺幣變額年金保險 | 1萬元 | 2萬元 | 2萬元 | |
| 於本公司僅有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 | 1萬元 | 2萬元 | 2萬元 | |
| 職業類別五、六類者及危險職業者 | 1萬元 | 2萬元 | 2萬元 |
(2) 投保金額累計額度(含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身份附加),仍須依各被保險人本人之保額來計算。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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