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110) (YHB2)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
-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 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
- 療養保險金
- 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
- 門診手術保險金
- 住院手術保險金
- 重大手術保險金
- 門診處置保險金
- 住院處置保險金
- 重大處置保險金
- 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篩檢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上述等待期之規範。
*本附約所稱之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提供意外、疾病住院或手術處置等多重保障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特定處置,或因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險金項目 | 給付金額 |
|---|---|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若於同一次住院診療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其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三十五日為限。 |
|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
| 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
| 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療養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 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其於住院診療之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診療者,出院後門診給付期間延長為二週內。 |
|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
|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
| 重大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重大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所列之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所相對應的「給付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一:重大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重大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
| 門診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名稱表】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門診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處置保險金」。 |
| 住院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名稱表】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住院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處置保險金」。 |
| 重大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三:重大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所列之重大處置治療且已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處置項目所相對應的「給付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三:重大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重大處置保險金」。 |
| 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治療且已接受創傷縫合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該創傷縫合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四: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倍數表】)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按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之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本附約其他手術或處置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 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倍數表 創傷部位 創傷之傷口大小 給付倍數 臉部 小於5公分 0.5 臉部 大於等於5公分(含) 1 其他部位 小於10公分 0.25 其他部位 大於等於10公分(含)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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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投保資格:
(1)凡投保本公司以台幣計價之投資型商品者,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2)凡投保本公司傳統型商品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申請附加,唯主契約為終身健康保險、寶金安保險(EPAN2) 及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LPA)者,
僅限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3)核保評估為次標準體且危險程度較高者,不得附加本附約。
2. 投保方式:本人、配偶或子女可隨個人需求選擇附加,且子女之投保金額須一致。
3. 投保年齡: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4. 投保金額:
(1)以佰元為單位,最低為500元,每人累計YHB(N)最高投保金額限為5,000元。
(2)投保金額累計額度(含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身份附加之醫療附約),仍須依各被保險人本人保額搭配計算。
(3)於本公司僅有臺幣變額年金保險者,附加本附約,最低投保金額為500 元,累計疾病住院醫療日額最高為2,000 元。
(4)於本公司僅有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加本附約,最低投保金額為500元,累計疾病住院醫療日額最高為2,000 元。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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