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寶安心手術終身健康保險(WLS)
- 手術保險金
-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 住院手術關懷金
- 意外住院手術關懷金
- 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解約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契約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篩檢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上述三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保障最高至110 歲,享有最高基本保額1,500倍之手術醫療保障,讓終身手術醫療保障更充足。
- 手術保險金給付項目達1530多項、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住院手術關懷金及意外住院手術關懷金,讓終身手術醫療保障更完整。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時仍生存者或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
二、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而經醫師診斷必須置放心臟血管支架且已實際置放心臟血管支架。
給付項目如下:
| 1.手術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該手術項目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給付「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同時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就「手術保險金」及「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
|---|---|
| 2.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該特定處置項目所對應之給付倍數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高的一項特定處置項目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同時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就「手術保險金」及「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
| 3.住院手術關懷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關懷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關懷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如屬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任。 |
| 4.意外住院手術關懷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滿八十一歲者,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關懷金」外,另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意外住院手術關懷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住院手術關懷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如屬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任。 |
| 5.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置放心臟血管支架且已實際置放心臟血管支架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十倍,給付「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支架置放處置中,同時置放兩支(含)以上之心臟血管支架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
| 6.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上述第1項至第5項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2)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
| 7.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上述第1項至第5項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2)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本公司給付上述第1項至第5項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基本保額」之一千五百倍為限。被保險人依上述第1項至第5項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基本保額」之一千五百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於繳費期間內,因前項約定而致使契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之未經過期間保險費。
註:
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計算所得之金額乘以下列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一)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單年度數與繳費年期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二)給付「祝壽保險金」時:以繳費年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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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 投保資格:凡被保險人無下列情形者,可申請投保:
(1) 職業分類表之拒保職業者。
(2) 經核保評估為次標準體承保且危險程度較高者。
2. 繳費期間、方法及保費限制:
(1) 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共四種。
(2) 繳費期間:15、20年等二種。
(3) 每件不分繳別不得低於2,000元,但年繳化保費達12,000元以上且續期保費以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繳付亦可受理投保。
3. 投保年齡:自0歲起至60歲,且繳費期滿不得超過75歲。
4. 投保金額:
(1)投保金額以佰元為單位,限制如下: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WLS與YSS(N)與YSR(N)與FSR及YSTR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 40歲 | 1,500元 | 5,000元 |
| ≧ 41歲 | 1,000元 |
(2)56歲以上投保本險者,最高投保金額為4,000元。
(3)投保本險累計保額達4,000元以上者,核保人員得視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職業及財務狀況,適度調整其投保金額。
5. 附約部分:
(1)被保險人本人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各項一年期附約,附約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投保金額*1,500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
(2)附加YSR(N)時,須同時附加YHR(N)或YHB(N)。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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