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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寶術安健康保險附約(110)(YSS2)

原始連結

保單條款

  • 門診手術保險金
  • 住院手術保險金
  • 重大手術保險金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篩檢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上述等待期之規範。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提供門診、住院、重大手術保險保障
  • 84項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 高達160~200倍之保險金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給付項目如下: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本附約終止或未續保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重大手術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手術項目之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載各手術項目相對應的給付倍數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且其手術項目均符合保單條款【附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本附約終止或未續保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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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投保資格:
(1)凡投保本公司以台幣計價之投資型商品者,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2)凡投保本公司傳統型商品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申請附加,唯主契約為終身健康保險及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LPA),僅限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3)核保評估為次標準體且危險程度較高者,不得附加本附約。

2.投保方式:
本人、配偶或子女可隨個人需求選擇附加,且子女之投保金額須一致。

3.投保年齡: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4. 投保金額:
(1)以佰元為單位,投保金額限制如下:

最低投保金額YSS(N)與YSR(N)與FSR與YSTR及WLS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500元5,000元

(2)YSS(N)累計保額>2,000元時,YSS(N)須與一年定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YSR(N)及愛馨守護健康保險附約(FSR)合計且不得超過1倍「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WHO2和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YHR(N)」及0.5倍「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YHB(N)」之合計金額。
(3)投保金額累計額度(含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身份附加),仍須依各被保險人本人保額並依上述規則計算,當配偶及子女於本公司無投保WHO2、YHR(N)、YHB(N)時,則依主被保險人保額計算,且不得超過主被保險人之保額。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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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

*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詳情)
* 預定附加費用率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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