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美年永恆外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定額給付型)(ISLR1)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滿期保險金
- 增值回饋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兌損益及匯兌費用。
*本保險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匯兌風險:本保險是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保險費的繳交及各項保險給付皆以同一外幣為之,要保人須留意外幣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時間、匯率的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這差異可能使要保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可能造成損失。
*政治風險:商品貨幣(美元)之匯率可能受其所屬國家之政治因素(大選、戰爭等)而受影響。
*經濟變動風險:商品貨幣(美元)之匯率可能受其所屬國家之經濟因素(經濟政策法規的調整、通貨膨脹、市場利率調整)而受影響。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需提供其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證明文件,且安聯人壽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要保人可得申請之保險單借款額度可能因此而受到影響。
*本保險為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增值回饋金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之宣告利率並非保證,且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其所收取之保險費會包含提供保險保障之保險成本及附加費用。
- 分期繳費 減輕負擔
繳費6年, 即可享有20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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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滿依約彈性領回滿期保險金
退休生活揪安心 - 人生規劃 彈性選擇
靈活給付滿期、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選擇:一次給付/分期給付)
守護家庭讓愛永恆
名詞定義
[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投保金額,若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保險單上所批註之變更後金額為準。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保單條款約定就特定保單週年日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依保單條款約定減少時,則以減少後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額」乘以按其所屬保單年度對應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保障期間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金額。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按其所屬保單年度對應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保障期間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金額。
[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
係指以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滿期日或要保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有效之基本保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前述事件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與繳費年期較小者計算。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
係指以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滿期日或要保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有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前述事件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與繳費年期較小者計算。
[滿期日]
係指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該日期應記載於保險單。
[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滿期日三者最早屆至之期間。
[繳費期滿]
係指本契約繳費年期屆滿日後之期間。
[保障型門檻比率]
(一)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十六歲以上、三十歲以下:百分之二百一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百分之一百八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百分之一百六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百分之一百三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百分之一百零五。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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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身故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三者之最大者。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上限及相關約定,請詳保單條款說明。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三者之最大者。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
| 滿期保險金 | 本契約於滿期日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基本保額乘以一點零三倍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六十五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一點零三倍後之金額,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六十五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滿期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
| 分期定額保險金 |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月或每年初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或給付期間已屆十年而仍有餘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額保險金的給付效力即行終止。 |
| 增值回饋金 |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年度增值回饋金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方式處理,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依第一項計算之增值回饋金,將併入滿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係指以增值回饋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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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新契約受理文件:
(1)須檢附「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並經要保人親簽確認。
(2)須檢附「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並經要保人親簽確認,且評估結果為「適合的銷售對象」者,始可購買本商品。
2.投保年齡:自16歲起至75歲。
3.繳費期間:6年期。
4.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
5.保險期間:20年,另保戶得選擇將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分期給付。
6.繳費方式:幣別限美元,首期繳費方式限匯款及金融機構轉帳。
7.基本保額:以「萬元」為單位
基本保額限制如下:
| 最低基本保額 | 最高基本保額 |
|---|---|
| 10,000美元 | 200萬美元 |
8.保險金分期給付選擇限制:
(1)指定保險金之比例須為整數。
(2)分期定額保險金採每月給付者,每月最低1,000美元;採每年給付者,每年最低3,000美元。
(3)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15日,且不得約定為0日。
9.附約部份:不可附加附約。
*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總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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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
*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詳情)
* 預定附加費用率 (詳情)
* 各項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