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寶珍多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ND10)
- 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不退還健康險部分之解約金,亦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本商品「嚴重特定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重大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詳請參閱保單條款。
- 新投保件第二保單年度起或自續保件之始日起:
罹患七項重大疾病或八項嚴重特定傷病者,給付1倍保額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註)
若罹患「癌症(重度)」或「腦中風後障礙(重度)」之特定重大疾病者,另給付1倍保額之「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本保險金僅給付一項特定
重大疾病),合計「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共2倍保額保險金,加重保障罹患癌症及腦中風後的醫療需求。(註) - 保障十年,保證續保,續保時之年齡最高為75歲。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兼顧補足壽險保障。
-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時,只給付一項該保險金。
※七項重大疾病為: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末期腎病變 (4)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5)癌症(重度) (6)癱瘓(重度)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八項嚴重特定傷病為:
(1)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2)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3)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4)嚴重肝硬化症 (5)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6)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7)嚴重巴金森氏症 (8)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註:本契約為新投保件時,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罹患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公司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罹 患特定重大疾病者,不予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嚴重特定傷病」、「特定重大疾病」、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依本契約保單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種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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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
| 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以「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一)、第一保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保險金額」。 二、續保件:「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如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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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起或自續保件之始日起罹患之「重大疾病」屬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兩項以上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以下疾病並符合保單條款之定義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末 期腎病變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
| 癌症(重度) | 癱瘓(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嚴重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以下疾病並符合保單條款之定義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 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 嚴重肝硬化症 |
|---|---|---|---|
|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嚴重巴金森氏症 |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
*「特定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及「癌症(重度)」定義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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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 投保資格: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請投保
(1) 職業分類表之拒保職業者。
(2) 經核保評估為次標準體承保且危險程度較高者。
2. 繳費期間、方法及保費限制:
(1) 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共四種。
(2) 繳費期間:十年。
3. 投保年齡:自15足歲起~65歲,但續保時之年齡最高為75歲。
4. 投保金額:
投保限制如下: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
| 29歲以下(含) | 65萬 | 300萬 |
| 30歲以上(含) | 50萬 |
5. 附約部分:
(1) 不得附加: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DDR(N)、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CR2(N)、新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DDNR(N)、
安心寶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DDAR(N)、一年定期癌症照護健康保險附約NCR(N)、寶滿分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NHRA)、愛馨守護健康保險附約(FSR)及豁免保險費附約。
(2) 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女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各項一年期附約,附約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保險金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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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
*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詳情)
* 預定附加費用率 (詳情)
* 各項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