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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愛馨守護健康保險附約(FSR)

原始連結

  •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 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
  • 特定手術或處置醫療保險金
  • 特定手術或處置關懷保險金

* 本商品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本商品之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之保障僅至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五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止。

  • 女性專屬健康險附約,安心好孕幸福加倍

♦一年期附約超彈性:65歲也能投保,最高續保至85歲。
♦安心好孕幸福加倍:9項妊娠特定併發症,最高給付200倍。(註1、註2)
♦女性保障再加強:「特定手術或處置」,最高給付150倍。 (註3)

註1:本商品之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之保障僅至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50歲之保單年度末止。
註2:「妊娠特定併發症」:係指保單條款【附表一】妊娠期特定併發症疾病項目及給付倍數表。
註3:「特定手術或處置」:係指保單條款【附表二】特定手術或處置項目及給付倍數表。

保障內容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五十歲之保單年度末前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妊娠期特定併發症」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項目相對應的給付倍數給付「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妊娠期間中,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妊娠期特定併發症」時,本公司僅按倍數最高之項目給付「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皮膚移植手術」之治療且已接受「皮膚移植手術」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若皮膚受植之總面積小於二十五平方公分者:「保險金額」乘以二十五倍。 二、若皮膚受植之總面積大於或等於二十五平方公分者:「保險金額」乘以五十倍。 倘被保險人已依第一項第一款向本公司申領「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嗣後又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接受「皮膚移植手術」且其累計皮膚受植之總面積達第一項第二款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將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差額給付「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附約終止或未續保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特定手術或處置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特定手術或處置」之治療且已接受「特定手術或處置」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該「特定手術或處置」項目相對應的給付倍數給付「特定手術或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或處置中,於同一手術或處置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前項所指之手術或處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高的項目給付「特定手術或處置醫療保險金」。 本附約終止或未續保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特定手術或處置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特定手術或處置關懷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特定手術或處置」之治療且已接受「特定手術或處置」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特定手術或處置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特定手術或處置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或處置中,於同一手術或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前項所指之手術或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手術或處置關懷保險金」。 本附約終止或未續保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特定手術或處置關懷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本附約所稱「妊娠期特定併發症」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五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止之有效期間內,且於妊娠期間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皮膚移植手術」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且已接受皮膚移植之手術。
*本附約所稱「特定手術或處置」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且已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手術或處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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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投保資格:
(1) 被保險人限女性。
(2) 凡投保本公司以台幣計價之投資型商品者,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3) 凡投保本公司傳統型商品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女兒均可申請附加,唯主契約為終身健康保險及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LPA),僅限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4) 主契約為定期壽險(TL0)及短年期保證續保商品(如:寶珍多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ND10)、寶滿滿重大傷病健康保險(NH10)),不可附加本附約。
(5) 核保評估為次標準體且危險程度較高者,不得附加本附約。
2.投保方式:本人、配偶或女兒可隨個人需求選擇附加,且女兒們之投保金額須一致。
3.投保年齡:
(1) 本人及配偶:自18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2) 女兒:18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女兒,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4.投保金額:
(1) 以佰元為單位,投保金額限制如下:

投保年齡最低投保金額FSR與YSS(N)與YSR(N)與YSTR及WLS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8~55歲1,000元5,000元
56~65歲1,500元

(2) FSR累計保額>2,000元時,FSR須與一年定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YSR(N)及寶術安健康保險附約YSS(N)合計且不得超過1倍「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WHO2和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YHR(N)」及0.5倍「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YHB(N)」之合計金額。
(3) 投保金額累計額度(含以本人,或以配偶、女兒身份附加),仍須依各被保險人本人保額並依上述規則計算,當配偶及女兒於本公司無投保WHO2、YHR(N)、YHB(N)時,則依主被保險人保額計算,且不得超過主被保險人之保額。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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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

*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詳情)
* 預定附加費用率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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