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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新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109) (DDNR2)

原始連結

保單條款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本商品「輕度重大疾病」及「重大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九十日,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 ​​4項輕度重大疾病和7項重大疾病完整保障 守護全方位
  • 一次領回 減輕醫療負擔
  • 附約保障 彈性搭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或「重大疾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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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種以上「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且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之下列疾病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且續保前本附約已持續有效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2.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3.癌症(輕度) 4.癱瘓(輕度)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之約定,若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且已領取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則扣除已申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且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之下列疾病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且續保前本附約已持續有效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末期腎病變 4.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5.癌症(重度) 6.癱瘓(重度)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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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投保資格:
(1)凡投保本公司以台幣計價之投資型商品者,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2)凡投保本公司傳統型商品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申請附加,唯主契約為終身健康保險、寶金安保險(EPAN2)及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LPA)者,
僅限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3)主契約為重大疾病險、意外傷害險、防癌健康保險,不可附加本附約。
2.投保方式:可隨個人需求選擇投保本人、配偶、子女,且子女之投保金額須一致。
3.投保年齡: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4.投保限額:
(1)最低投保金額為50萬元。
(2)累計DDNR(N)最高投保金額為600萬,且不可超過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投保金額。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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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

*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詳情)
* 預定附加費用率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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