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珍愛馨癌症定期健康保險(FCN)
-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 本商品癌症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九十日,包含第九十日之期間。
*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 女性專屬癌症險主約,額外提供女性特定癌症給付
♦期限繳費免煩惱:繳費10年/20年,保障至84歲。 (註1)
♦整筆給付好安心:初次確定罹癌整筆給付,保險金自由運用。
♦女性保障再加強:針對女性特定癌症(重度),額外給付0.5倍。(註2)
註1:保險期間屆滿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84歲之保單年度終了,其餘契約效力終止條件請詳條款。
註2:「特定癌症(重度)」:係指保單條款【附表】特定癌症(重度)所列癌症。
名詞定義
[ 癌症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癌症(初期)]
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癌症(輕度)]
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癌症(重度) ]
係指「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 特定癌症(重度) ]
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且非屬「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之下列癌症:
(一)乳房惡性腫瘤
(二)外陰惡性腫瘤
(三)陰道惡性腫瘤
(四)子宮頸惡性腫瘤
(五)子宮體惡性腫瘤
(六)未明示部位子宮惡性腫瘤
(七)卵巢惡性腫瘤
(八)其他及未明示女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九)胎盤惡性腫瘤
註: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本公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特定癌症(重度)」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編碼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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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癌症(重度)」或「特定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癌症(重度)」或「特定癌症(重度)」時,本契約視為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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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
|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ㄧ)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仍按第一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以ㄧ次為限。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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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險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特定癌症(重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
(註)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計算所得之金額乘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上述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ㄧ週年者,以ㄧ週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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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1 . 投保年齡:0歲至55歲。
2 . 繳費期間:10、20年。
3 . 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4 . 投保資格:被保險人限女性。
5 . 投保金額:
(1) 投保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2) 投保金額限制如下: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
| 60萬元 | 300萬元 |
(3) 本險須以1倍保險金額與其他癌症保險主、附約累計通算,合計危險保額最高為600萬元。
6 . 附約部分:
(1) 不得附加: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DDR(N)、新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DDNR(N)、安心寶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DDAR(N)、寶滿分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NHRA)、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CR2(N)。
(2) 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各項一年定期附約,附約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保險金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同時可附加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WPR、WPTD)。
*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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