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人壽精算家終身壽險(WDL)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首創繳費期間意外身故加倍保障
- 繳費期間意外造成失能,也能請領保險金
- 業界首創 壽險含有意外險加倍保障
業界首創終身壽險於繳費期間若因意外身故或失能時,除原有保險給付外,再享有額外的意外險保障,保障加倍更安心。 - 依保障需求提供壽險給付 最人性化的保險商品
依人生不同階段所需要的人身保障所設計的商品,年輕時保障高,終身又有保障,是最經濟也最人性化的保單。 - 限期繳費,終身保障 321
限期繳費終身保障,一般身故或是完全失能之保險金額, 在50歲以下享有高達三倍保障, 50歲(含)以上至60歲以下二倍保障 ,60歲(含)以上一倍保障。
保障內容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條款之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條款之【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按「保險金額」乘以「保險金額倍數」計算。
「保險金額倍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為五十歲以下者:「保險金額倍數」為三倍。
(二)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為五十歲(含)以上,六十歲以下者:「保險金額倍數」為二倍。
(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為六十歲(含)以上者:「保險金額倍數」為一倍。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意外傷害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為限。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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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規則
- 新契約受理文件:
須檢附「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並經要保人親簽確認,且審閱期間至少須達三日以上。 - 投保資格:職業類別為第一類至第四類者且危險職業者不予受理。
- 投保年齡:自18歲起至45歲止。
4. 繳費年期:10、15、20年期。
5. 投保金額:
(1) 最低保額30萬,最高1000萬。
(2) 職等為第三類者最高為800萬元。
(3) 職等為第四類者最高為500萬元。
6. 本險保險金額倍數表:
(1) 壽險身故保險金額:
|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 50歲以下 | 50歲(含)~60歲 | 60歲(含)以上 |
|---|---|---|---|
| 保險金額倍數 | 3倍 | 2倍 | 1倍 |
(2)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1倍計算之。
7. 附約部分:
(1) 被保險人本人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各項附約,附約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2倍「保險金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
(2) 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子女可附加本公司已核准之一年期各項附約,附約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2倍「保險金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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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
*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詳情)
* 預定附加費用率 (詳情)
* 各項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