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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P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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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民國 99年04月29日 (99)遠雄壽字第018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12月14日 依113.11.25金管保產字第1130433775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依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約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商品類別:健康險;不分紅保險單

投保規定

一. 保險期間
(一).1~180天。
(二).國外旅遊因不同保險期間而需投保多張保單時,尚未出發之保險期間天數合計不得超過
上述最高投保天數之規定。

二. 保險年齡
1足歲~80歲。

三. 保額限制
(一).最低投保金額:1萬元。
(二).最高投保金額:
1.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1足歲~75歲,附加新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PTD)最高保額不
得超過死亡及失能保額(PTA)保額之20%(最高限200萬元)。
2.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76歲~80歲,附加新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PTD)最高保額不
得超過死亡及失能保額(PTA)保額之10%(最高限30萬元)。
(三).新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PTD)須與傷害醫療(PTB)同時投保,且保額不得超過傷
害醫療(PTB)保額,最高投保金額以200萬元為限。
1足歲~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新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PTD)須與旅行平安傷害
醫療保險(PTI)同時投保,且保額不得超過旅行平安傷害醫療保險(PTI)保額,最高投保金額
以12萬元為限。
(四).外籍人士、外勞,不受理新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PTD)。

四.限海外旅遊(海外係指台、澎、金、馬以外之地區)。

五.其他規定
其他未規範事項,依現行投保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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