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113)(HA4)
核准文號:民國89年11月01日 台財保第0890751192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依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或完全失能、特定傷病、二至六級失能豁免未到期保費
商品類別:定期壽險+健康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投保規定
一.繳費年期
2~30年期,且需與主契約繳費期間相同。但主契約繳費期滿超過65歲者,則以屆滿65歲剩餘年期為
繳費年期。
二.繳別
同主契約。
三.投保對象
限主約要保人本人。
四.投保年齡
需年滿15足歲,且主契約繳費期滿時,要保人年齡最高不得超過65歲。
五.保額限制
(一).以同一保單內所有主、附約之年繳化總保險費為保險金額。
(二).最低投保金額:2,000元且每期應繳保費不得低於1元。
(三).最高累計投保金額:200萬元。
六.其他規定
依現行新契約投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