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GPK)
備查文號:民國105年07月01日 遠壽字第1050001484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依110.06.29金管保財字第11004925801號令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商品類別:傷害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投保規定
一、(1)承保對象:
| 代號 | 條 件 |
|---|---|
| A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本人)。 |
| B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本人)。 |
| C |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本人)。 |
| D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本人)。 |
| E |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本人)。 註:該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全為身心障礙者,請改填代號H。 |
| F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本人)。 |
| G |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本人)。 |
| H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本人)。 |
| I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本人)。 |
| J |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本人)。 |
| M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但其家庭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逾新臺幣七十萬元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
| N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O |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P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Q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R |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S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T |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U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V |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Z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
(2)承保對象與要被保險人間須符合以下連結關係:
| 與要保人間須具有右列連結關係之一: | (1)雇主與其員工關係 |
|---|---|
| (2)合法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與其成員關係 | |
| (3)金融機構或放款機構與其債務人關係 | |
| (4)學校與其學生關係 | |
| (5)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與其服務對象關係 | |
| (6)鄉鎮市公所與其戶籍居民關係 | |
| (7)宗教團體與其成員或該團體服務對象關係 | |
| (8)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與其會員或成員關係 |
二、投保年齡:
初次承保年齡為15至70歲。
三、繳別:
年繳。
四、保險期間:
一年。
五、職業等級:
限一~六類 (拒保職業,不受理附加)。
六、保費繳納方式:
匯款、支票。
七、保額限制:
1.最低投保金額:10萬。
2.每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只限投保一件微型傷害保險,累計同業微型傷害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八、其他規定:
1.不得附加附約。
2.其他未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團保案件承保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