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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旅行平安保險(P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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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民國82年11月29日 台財保第821235367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113年07月01日 遠壽字第1130006600號函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

投保規定

一.保險期間
(一).國內旅遊最高投保天數為30天(含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二).國外旅遊最高投保天數為180天。
(三).變更延長後之保險期間,亦不得超過上述(一)、(二)之規定。

二.保險年齡
(一).意外險死亡及失能(PTA):0歲~90歲。
(二).傷害醫療(PTB):0歲~90歲。

三.保險金額
(一).最低保額︰
1.意外險死亡及失能(PTA)︰
(1). 0歲~未滿15足歲:10萬元。
(2). 15足歲以上:50萬元。
2.傷害醫療(PTB):1萬元。
(二).最高保額︰

註:15足歲係指實際年齡滿15足歲。
(三).本公司與同業旅行平安險保額累計最高以3,000萬元為限。
(四).遨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PTJ)須與傷害醫療(PTB)同時投保,且保額不得
超過傷害醫療(PTB)保額,最高投保金額以200萬元為限。
(五).外籍身分:
1.外籍身分需附在台居留證影本(無在台居留證者,則需檢附護照影本),中國大陸及港澳居民
無在台居留證者,則需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俗稱「入臺證」)影本,死亡及失
能(PTA)最高保額限600萬元,傷害醫療(PTB)最高保額不得超過死亡及失能(PTA)保額
之10%;71歲以上者,依(二)最高保額規範辦理。
2.外勞需加附「工作證」,死亡及失能(PTA)最高保額限100萬元,傷害醫療(PTB)最高保額
不得超過死亡及失能(PTA)保額之10%。
(六).依據外交部領事局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者,本公司受理之旅平險保額
將調降或暫停受理(依發文內容為主)。

四.財務核保審核規範
(一).財務核保相關文件:
1.旅行平安保險業務員報告書。
2.要/被保險人填答之「財務狀況告知書」並簽名確認。
3.要/被保險人之收入或財產證明文件(其所提供之總資產金額須大於所申請的保額)。
(二).應進行財務核保作業的情形有:
1.累計同業(含本公司)旅行平安險保額達2,001萬元時,須填具「財務狀況告知書」、「要/被保險人
之收入或財產證明文件」,並於保險始期前5個工作天前,送本公司審核通過後,始予受理。
未經本公司審核通過而先行收費繳件者,將先逕行退費。
(三).業報書填寫說明:
1.凡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免填被保險人財務狀況:
(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
(2)要保人為法人。
(3)本次投保主約保險金額台幣五百萬元(含)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集體件(5人含)以上。

五.其他投保規定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住址及身故受益人須填寫清楚。
(二).團體件須填寫名冊並逐一填列被保險人相關資料。
(三).要保人不得為旅遊業者(例:旅行社、通運公司…等),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親屬為限。
(四).投保時已懷孕之被保險人,須簽署妊娠除外同意書。
(五).被保險人若已投保同業保險公司旅行平安保險者須於要保書上告知。
(六).請於投保時一併檢附「客戶投保權益確認書(旅行平安保險適用)」。

六.契約變更
(一).須於生效前提出申請。
(二).須請要保人填寫「旅行平安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保險期間延長或縮短時,請於保險契約終止前辦理,延長時,除投保期間外其餘內容不得變更,
且限辦理二次。

七.不保事項
(一).健康狀況不佳者。
(二).具道德危險者。
(三).已出國或已出發者不得投保。
(四).計畫從事危險性工作或活動者。

八.報備及相關規定
單位一經電話或傳真報備,須於隔日繳件,逾期不受理。

九.其他規定
其他未規範事項,依現行投保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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