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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13)(H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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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民國92年03月25日 台財保字第0920750266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依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特定傷病、二至六級失能豁免未到期保險費

商品類別:健康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投保規定

一.繳費年期
2~30 年期,且需與主契約繳費期間相同。但主契約繳費期滿超過65 歲者,則以屆滿65 歲剩餘年
期為繳費年期。

二.繳別
同主約。

三.投保對象
限主約要保人本人。

四.投保年齡
主契約繳費期滿時,要保人年齡最高不得超過65歲。

五.保額限制
(一).以同一保單內所有主、附約之年繳化總保險費為保險金額。
(二).最低投保金額:如下表且每期應繳保費不得低於1元。

(三).最高累計投保金額:200萬元。

六.其他規定
依現行新契約投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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