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個人傷害保險(234110)
新光產物保險-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壹、 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的意涵:
新光產物保險為照顧經濟弱勢者而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的保險商品。經濟弱勢者可因此獲得內容簡單的保險,在身體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時享有基本保障。
貳、服務諮詢:
有關「新光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相關問題可向本公司傷害暨健康險業務部諮詢。
地址:104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15號10樓
電話:(02) 2517-0200
叁、投保規定:
一、投保年齡:未滿1足歲~65歲(續保可至70歲)
二、職業等級:1~3類(職業等級之分類請洽本公司業務人員)
三、保險期間:1年
四、繳費方法:限年繳
五、保險限制:上限50萬元,且每一被保險人於各保險公司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亦不得超過50萬元
六、要、被保人資格限制:
(一)須為同一人且限經濟弱勢民眾,另須提供身份證明相關文件。
(二)應符合下列經濟弱勢條件之一及各類承保對象所應檢附的資格認定文件
| 經濟弱勢者 身份代號 | 承保對象條件與範圍 職別:1 ~ 3類 年齡:未滿1足歲 ~ 65歲 | 資格認定文件 |
|---|---|---|
| A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本人) | 個人身分證明及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向各稅捐機關申請) |
| B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本人) | 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向各稅捐機關申請) |
| C |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本人) | 政府機關提供之戶籍證明文件。(原住民身分法) |
| 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本人) | 原住民人民團體出具之相關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 (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 |
| D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本人) | 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證明或船員手冊。 |
| E |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本人) | 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書或服務對象清冊。(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
| F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本人) | 工作所得補助期間證明函文。(向受理補助申請之縣市政府申請) |
| G |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本人) |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本人) | 低收入戶卡。 | |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本人) | 中低收入戶核准公文 。 | |
| H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 身心障礙手冊。 |
| 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本人) | 身心障礙團體出具之相關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 (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 |
| I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本人) | 請檢附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證明。 |
| Z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本人)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證明。 |
| M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個人身分證明及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向各稅捐機關申請)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N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向各稅捐機關申請)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O |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政府機關提供之戶籍證明文件。(原住民身分法)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原住民人民團體出具之相關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 (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 P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證明或船員手冊。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Q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請檢附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證明。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R |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書或服務對象清冊。 (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S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工作所得補助期間證明函文。(向受理補助申請之縣市政府申請)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T |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低收入戶卡。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中低收入戶核准公文 。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 U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身心障礙手冊。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身心障礙團體出具之相關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 (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 J |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 人。(本人) |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文書。 |
| V |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文書(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 K | 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本人)。 | 政府機關提供之證明文件(新住民基本法)。 |
| W | 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政府機關提供之證明文件(新住民基本法),須另檢附可茲證明為家庭成員關係之資格認定文件;倘以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家屬之身份投保者,須提供戶籍證明文件。 |
(三)投保需要提供的文件:將填寫完整的要保書連同資格認定文件送交本公司即可。
肆、投保方式:
採個人投保方式,不需要透過代理投保單位代為投保,不用湊滿五個人以上才可投保。簡單方便的投保方式提供經濟弱勢民眾更便捷的服務。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本公司核保規定為準。
**伍、行銷通路:**本公司業務員。
陸、商品保額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 意外身故、失能 (15足歲以上) | 10萬 | 20萬 | 30萬 | 40萬 | 50萬 | |
|---|---|---|---|---|---|---|
| 保險費 | 一類 | 62 | 124 | 186 | 248 | 310 |
| 二類 | 78 | 156 | 234 | 312 | 390 | |
| 三類 | 93 | 186 | 279 | 372 | 465 | |
| 意外喪葬費用、失能(未滿15 足歲) | 10萬 | |||||
| 保險費 | 62 |
柒、商品Q&A:
一、什麼是微型保險?
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的保險商品。
經濟弱勢者可因此獲得內容簡單的保險,在身體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時享有基本保障
二、哪些「經濟弱勢者」可以買本公司的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 承保對象條件與範圍 | |
|---|---|
| A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本人) |
| B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本人) |
| C |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本人) |
| 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本人) | |
| D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本人) |
| E |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本人) |
| F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本人) |
| G |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本人) |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本人) | |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本人) | |
| H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
| 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本人) | |
| I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本人) |
| Z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本人) |
| M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N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O |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 P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Q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R |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S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T |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 U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 J |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 人。(本人) |
| V |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 K | 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本人)。 |
| W | 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之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即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
三、「新光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保什麼?
未滿15足歲的兒童有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之保障;
已滿15足歲者則有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二項保障。
四、「新光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可以保多久?
微型保險商品之種類限定為一年期,不保證續保。
五、「新光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可以買多少?
您有三項保額可以選擇,10萬、20萬、30萬、40萬、50萬元。
但您在各保險公司投保微型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累計不可以超過50萬元。
六、買「新光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要花多少錢?
單位:新台幣元
| 意外身故、失能 (15足歲以上) | 10萬 | 20萬 | 30萬 | 40萬 | 50萬 | |
|---|---|---|---|---|---|---|
| 保險費 | 一類 | 62 | 124 | 186 | 248 | 310 |
| 二類 | 78 | 156 | 234 | 312 | 390 | |
| 三類 | 93 | 186 | 279 | 372 | 465 | |
| 意外喪葬費用、失能(未滿15 足歲) | 10萬 | |||||
| 保險費 | 62 |
七、「新光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找誰買?
只要符合本公司所開放的承保對象,就可以直接向本公司的業務人員洽詢, 讓您投保更為快速、方便。
八、「新光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賠什麼?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金額×100%,但年齡未滿15足歲的兒童將無法獲得意外身故理賠。
例1:14歲兒童一月投保30萬,十月因車禍意外而不幸身故,身故時年齡已滿15歲,可以領到保險金嗎?
答1:投保當時年齡未滿15足歲,保險費中有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所以意外身故時受益人可以領得喪葬費用保險金30萬。
例2:滿15足歲兒童一月投保30萬元,十月因車禍意外而不幸身故,可以領到保險金嗎?
答2:投保當時已滿15足歲,保險費中有含意外身故保險費,所以意外身故時受益人可以領得保險金30萬。
(二)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5% ~ 100% (給付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之各失能程度的給付比例計算)
例:投保30萬,因為車禍導致右足踝關節以上切除,可以領到多少錢?
答:若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第9-1-3項「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給付比例是50%,被保險人可以領
到的保險金是15萬元(= 30萬元×50%)
九、「新光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不賠什麼?
(一)被保險人因為下列原因造成死亡或失能的時候,本公司不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二)要保人的故意行為,造被保險人死亡的時候,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造成死亡或失能的時候,本公司不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十、辦理賠要準備什麼?
| 理賠申請文件 |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 失能保險金 |
|---|---|---|
| 保險金申請書 | v | v |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v | v |
|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 v | |
| 失能診斷書 | v | |
|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 v | |
|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v | v |
十一、理賠會賠給誰?
意外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捌、重要約定事項摘要及Q & A :
一、新光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契約重要約定事項摘要
二、新光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Q & A
※本頁面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之約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