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超月得益外幣變額年金保險(銀行保代專屬)(tdp)
銀行保代專屬
鑫超月得益外幣變額年金保險(銀行保代專屬)
保費費用後收,實際投資金高;委託投資帳戶,由專家為你規畫配置與買賣時機;每月領取投資收益,資金運用更靈活
承保年齡
0歲至74歲;要保人須為成年人。
商品特色
- 保費費用後收,實際投資金高
- 委託投資帳戶,由專家為你規畫配置與買賣時機
- 每月領取投資收益,資金運用更靈活
給付項目
- 身故返還
- 年金給付
繳費方式
不定期繳(並以美元為限)
第一次保險費:
限國泰人壽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或採國泰人壽指定金融機構之行內匯款(限同一行庫)方式繳費,本商品不提供轉帳折減。
第二次(含)以後每次繳交之保險費:
國泰人壽指定金融機構之行內匯款(限同一行庫)方式繳費。
保險期間
終身(年金最高給付至保險年齡100歲)。
保險費限制
第一次保險費:
最低限制為1萬美元;最高為200萬美元,並以10美元為單位。
第二次(含)以後每次繳交之保險費:
不得低於70美元,並以10美元為單位。
年金累積期間累積總繳保險費不得超過200萬美元。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6保單週年日(含)以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0歲之保單週年日。
年金金額限制
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700美元(美元商品)時,國泰人壽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15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4萬美元(美元商品)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15日內返還予要保人。
年金保證期間
可選擇5、10、15、20年(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年齡+保證期間,合計不得超過被保險人100歲)。
保險費用說明
保單行政費及保單管理費
一、保單行政費=「契約生效日及各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保單行政費率」,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
(國泰人壽超月得益外幣變額年金保險:首次投資配置日前的保單行政費,由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中扣繳。)
| 保單年度 | 第1年 | 第2年~第4年 | 第5年及之後 |
|---|---|---|---|
| 保費費用率 | 每月0.083% | 每月0.042% | 每月0% |
二、保單管理費:無。
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國泰人壽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1.7%/年,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另委託投資帳戶如投資於該委託投資機構經理之基金時,投資機構不收取該部分委託資產之代操費用。
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6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第7至第12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國泰人壽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扣除15美元(美元商品)之投資標的轉換費。
註1: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註2:投資標的轉換禁止申請轉入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申購費
國泰人壽未另外收取
投資標的保管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由保管機構收取,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投資標的贖回費
國泰人壽未另外收取
解約費用
「申請辦理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 保單年度 | 解約費用率 |
|---|---|
| 第1年 | 6.5% |
| 第2年 | 5.5% |
| 第3年 | 4.5% |
| 第4年 | 3.5% |
| 第5年及以後 | 0% |
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4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4次的部分,國泰人壽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30美元(美元商品)之部分提領費用。
註: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負擔對象
詳細請參考保單條款第九條。
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收款銀行所收取之收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其他說明
※ 本保險不提供未來投資收益、撥回資產或保本之保證,另投資標的的收益或撥回資產可能由投資標的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 國泰人壽得調整保單行政費、投資標的經理費、投資標的轉換費、解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國泰人壽得不予通知。